基本案情
熊某某、戴某某、戴某1与贺某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乡市法院判决贺某锋等应向熊某某、戴某某、戴某1偿还借款本金179万元及相应利息。实行中,截至2022年5月,贺某锋仅向三名申请实行人偿付了案款约40万元。
2022年5月,宁乡市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调查发现:2021年3月6日贺某锋以其兄贺某某的名义花费96万元购置了一台奔驰轿车;在该案进入实行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实行人贺某锋银行账号后,贺某锋借助贺某某的身份证购买手机卡,长期借用贺某某的银行账户进行买卖往来,2020年至2022年间,贺某锋借用的两个账户内买卖收入支出达上千万元。但在此期间,贺某锋未向三位债权人偿还案涉债务。
宁乡市法院遂将本案的犯罪线索移送宁乡市公安局,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年9月,犯罪嫌疑人贺某锋经传唤到案,在强大的威慑力下,其积极筹备资金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认的支付义务。
2023年2月23日,宁乡市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贺某锋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实行人借用别人名义隐匿财产、推行高消费行为,是避免、抗拒实行的一种典型方法。对此,宁乡市法院重磅出击,准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责任,面对巨大的威慑力,被实行人主动履行全部债务,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拒不实行行为坚决打击的态势,切实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司法权威。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紧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