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医疗费
1.需要:治疗工伤所需成本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需要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区域人民政府规定
2.需要: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赞同,工伤职工到统筹区域以外就诊。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成本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需要:因平时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停工留薪
1.标准:原薪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需要:停工留薪期一般低于12个月;伤情紧急或者状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合延长,但延长不能超越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依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护理费
1.标准: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可以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50%;大多数生活不可以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40%;部分生活不可以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30%
2.需要: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各级伤残级别分别对应不同月数的本人基本薪资作为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质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需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职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保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薪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交费薪资。本人薪资高于统筹区域职工平均薪资300%的,根据统筹区域职工平均薪资的300%计算;本人薪资低于统筹区域职工平均薪资60%的,根据统筹区域职工平均薪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各级伤残等级分别对应不同月数的本人基本薪资。
2.需要:伤残津贴实质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薪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交费薪资。本人薪资高于统筹区域职工平均薪资300%的,根据统筹区域职工平均薪资的300%计算;本人薪资低于统筹区域职工平均薪资60%的,根据统筹区域职工平均薪资的60%计算。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各级伤残分别对应不同月数的本人基本薪资。
2.需要: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薪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交费薪资。本人薪资高于统筹区域职工平均薪资300%的,根据统筹区域职工平均薪资的300%计算;本人薪资低于统筹区域职工平均薪资60%的,根据统筹区域职工平均薪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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