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苑某于2021年2月15日到滑雪场滑雪,滑雪过程中只佩带了头盔,未佩带其他护具,在中级雪道下段横向滑行时与从上而下滑行的杨某相撞,导致二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苑某左膝戳伤,有一开放性伤口,并由巡逻队长送至滑雪场救助室进行紧急包扎、消毒处置。同日,苑某前往医院就医,并住院三天,诊断为:髌韧带损伤(左)、下肢开放性损伤(左)。
事发时,苑某、杨某均为未成年人。苑某称,杨某在滑行过程中发现前方正在滑行的苑某时未准时安全避让,以致撞伤苑某,其应承担侵权责任。
滑雪场作为所有人和管理者,对未成年人在滑雪场内滑雪,应当履行比成年人更为审慎的警示、提醒等安全保障义务,滑雪场并未尽到该义务,对苑某受伤应承担责任。
苑某遂将杨某及滑雪场诉至法院,需要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余元。
滑雪场则辩称,从停车点开始到进门的购票处、服务大厅、雪道的上站台和下站台,均使用公示牌和循环广播、屏幕播放的形式对滑雪运动的风险、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与滑雪者应依据我们的滑雪技术水平选择相应的雪道等内容进行充分告知,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二)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觉得,第一,苑某以较迅速度自右边向左边横向大幅度滑行,杨某自上而下滑行,根据苑某横向滑行的幅度及速度,杨某基本没办法预测及避让,苑某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从安全防护角度看,苑某自称当天除佩带头盔外,未佩带其他防护用具。其监护人及苑某自己并未充分尽到安全防护义务,也应付其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过错。
第三,滑雪运动是一项高风险运动,综合监控视频,未有证据证明杨某对苑某的损害发存活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杨某对苑某的损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滑雪场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为向买家提供合格的滑雪场地及滑雪器具、提前做好滑雪活动的风险提示和规则告知、对高风险雪道及周围山体设置安全保障设施、对出现事故的买家准时提供救助和医疗保障等。
依据查明事实,滑雪场履行了上述义务,并在苑某发生事故后提供了伤员救助和初步诊疗,并没有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最后,法院驳回了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备肯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遭到损害的,受害人不能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滑雪运动是具备专业性、方法性、危险性的活动,滑雪者应全方位知道运动规则、安全需要注意的地方,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如选择合适的滑雪路线、维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适合的滑行速度和滑行方法等。
滑行者在雪道内出发、停止、横穿、拐入时,从上向下滑降的人优先,前方滑雪者不能无故在雪道停留、不能随便横穿雪道。除此之外,父母应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做好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与判断能力相对较弱,因而在参与具备危险性的活动时更易发买卖外。
父母在带领未成年人参与滑雪运动时需提升安全意识,筹备安全护具,时刻关注未成年人的运动状况,切莫让未成年人脱离监管范围,以防意料之外发生。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