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也可受理案件吗
超越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也可受理案件。
一般来讲,超越仲裁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越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没办法预料、没办法克服的事件,如自然灾害中的地震、失火、水灾、风暴等,还有社会缘由导致的现象,如发生战争等,都是当事人主观上没办法控制和预防的事件。“其他正当理由”没具体的规定,主如果仲裁委员会依据具体状况来认定,如当事生活病、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而超越时效等,这类状况都可作为仲裁委员会认定有正当理由的原因。总之,假如超越仲裁申诉时效是上述两方面缘由导致的,仲裁委员会是可以酌情受理的,不是所有超越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都不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他们当事人倡导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他们当事人赞同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可以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暂停。从暂停时效是什么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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